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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婚生或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以下二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计算,但一般不超过当事人月收入的50%;

2)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事人的总收入或当地、当年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在给付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也可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数额,用属于给付方的财物进行折抵。

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情况下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有负担子女抚育费之必要的,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虽然不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但是你对子女的监护权是仍然存在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对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物、由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当事人管理的财物等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的事务,仍然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儿,2003年生育一儿子。2008年11月20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甲抚养,儿子由乙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女儿一直随乙生活,甲未尽抚养义务。乙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甲没有固定工作。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庭审中,双方对女儿由乙抚养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甲乙离婚时已经判决确定抚养权,现因被告甲的生活条件限制,且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告乙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一次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被告的收入标准只能按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应以收入的20%为宜,且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完毕,故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以每月支付为宜。

解析: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因为抚养权的问题引发了再一次的诉讼,而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均无异议,只是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上存在争议,总体来说此案例算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想要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是需要运用一些技巧以及相应的证据来争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诉讼中或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尽可能的搜集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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