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悦母亲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7日,**电视台报道了非婚生子女面临户口难办、学难上的现象,重点介绍了北京悦-悦(化名)的经历,观看之人,无不深受触动。悦-悦父母(未婚)相识相恋,然后怀孕。悦-悦父亲为逃避抚养义务抛弃女友,但悦-悦母亲当时已近40岁,她认为这可能是她最后生育孩子的机会,虽然男友不负责任,但她为了实现成为一位母亲的愿望,她力排众议生下悦-悦。而生完之后,她后悔了,因为居委会计生办要求悦-悦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悦-悦也因父亲不能出面、社会抚养费未缴纳也不能申报户口。几年来,悦-悦母亲东西奔走,至今仍无解决之法。
[小编点评]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征收标准很高,也可以看成计划生育的严厉性之强,如果自己无力承担社会抚养费,就要对孩子的生育问题谨慎严肃了,逃避社会抚养费会给孩子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如上户口的问题,上学的问题。知道什么是社会抚养费后,也应对生育问题多一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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