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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人代孕父亲突然去世孩子归妻子还是男方父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高某是老高夫妇两人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高某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

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别人的卵子,并由高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为此,在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

老高夫妇诉称,儿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某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因此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李某则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某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也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律解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高某李某二人共同基于对于孩子的渴求,而做出代孕的决定。从法律上来说,两个孩子可以认定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的非婚生子女。两个孩子出生以后,一直由高某、李某共同抚养,并且在高某去世后,孩子又随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关系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李某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孩子尽心抚养,事实上与两孩子形成了一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在监护权的取得上,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监护顺序先于老高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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