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已经消除(即在法律上不存在了),因此吴女士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吴女士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的话,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的父母子女的关系还是存在的,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网友提问:
您好我今年24岁,1995年父母离婚,离婚时生母称只要钱不要孩子,加上那是父亲更有抚养能力,法院讲我判给父亲。但自1996年11月之后生母再也没有付过抚养费,官司打了好几次也都判决了但是她就是不付(有各级法院的诉讼状以及判决书)。我父亲觉得很累后来就没有再追究了。但是后来我生母一直对我的生活及家人朋友同事进行干扰骚扰甚至暴力威胁(这个好像没有什么证据)。我的问题是,第一,如何斩断这种骚扰,我想过正常的日子。第二,如何能索要这么多年未付的抚养费,同时因为物价上涨等经济原因是否可以适当追加?这算是我应得的吧?第三,无法索要抚养费也没有关系,但是这样没有抚养关系以后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如何做到?谢谢!
律师回答:
(1)你生母骚扰你家人的情况,你们可以通过报警解决。对于暴力威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得证据。
(2)多年未付的抚养费,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部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部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胜诉的机率较小。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在你年满18岁之前由你父亲替你主张,现在你已24岁,无法再提出了。
(3)抚养和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对等性和替代性。即使你母亲没有支付抚养费,在她需要被赡养的时候你仍然有赡养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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