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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笔者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概念和特征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概念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拆迁行政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由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二)拆迁行政诉讼的特征

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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