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拆迁 我做主
【事实概要】
2011年4月28日,宁波市江东区东南路19号雅戈尔海景花园缪*婷(化名)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是宁波市江东区东南路332号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拆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文件以及相关所有的政府文件信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缪*婷公开了《关于同意收回轨道交通江夏桥东站配套建设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甬土资函[2009]90号文件),但对其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文件以及相关所有的政府文件信息既未公开,也未说明是否存在。迫于无奈,缪*婷只能求助于北京本团队王*银律师、王*辉律师,律师们经过多方查证,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发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公开了政府信息,但其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很显然文不对题----并不是申请人缪*婷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他们认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存在不恰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重新作出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然而长期的官本位的思想,政府总是忽视公民这项合法权利,迟迟不愿意公开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经过深思熟虑,缪*婷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7年4月24日,中国公布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确保公民知情权,也在力求保护公民的这项合法权利。尤其是在当今中国,举国上下处处皆可见拆迁工作火热进行中,拆迁也是最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公民具体的权益的一项情况,据此也可知公民的知情权在此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也正因为此,政府部门也总是百般推脱,不愿意公开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仅凭公民一己之力势必很难如愿得知政府信息,即使得到了也会是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既非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非关系到公民自身利益的核心信息。面对这种状况,公民应该求助于专业人士,通过他们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缪*婷的委托的专业律师团队-----本团队的律师们又会如何扭转乾坤,力挽狂澜呢?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政府部门的答非所问
2011年4月28日,宁波市江东区东南路19号雅戈尔海景花园缪*婷(化名)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是宁波市江东区东南路332号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拆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文件以及相关所有的政府文件信息。面对律师的申请,政府部门显然也不敢懈怠。2011年5月12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缪*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提供了《关于同意收回轨道交通江夏桥东站配套建设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甬土资函[2009]90号文件)复印件并告知轨道交通江夏桥东站配套建设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予以公开出让。政府部门虽然迫于律师的压力公开了相关信息,然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这些政府信息很显然不是缪*婷所要求的,这样的答复是很难让我们的律师们满意的。那么我们的律师又将如何应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举措呢?是不是就此善摆甘休呢?身经百战的律师们怎么可能仅仅被这个给骗到了呢?这种情况对律师们而言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王律师认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存在不恰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于是决定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重新作出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律师们通过缪*婷的委托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交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内容是宁波市江东区东南路332号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拆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文件以及相关所有的政府文件信息。这些文件信息对于缪*婷在拆迁工作中的委屈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来说,却是永远不愿意公开的秘密;但律师们却相信,这个世界上不应该存在侵害公民权益的不合法的秘密。想到公民的权益被一次次藐视,公民的诉求一次次等不到满足,本团队的律师们坚持,即便困难重重也一定要帮助缪*婷讨回公道,伸张正义。让政府信息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疑。
办案第二辑:法律才是王道
2011年5月,一纸行政复议申请被我们拆迁律师提交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毫无疑问被申请人,也正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面对本团队律师们的强势进攻和专业的策略模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权衡再三最后支持了律师们的诉求。2011年7月1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终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缪*婷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虽然予以答复但是该答复未对应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开土地预审文件等申请事项做出处理,未完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未按此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不恰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缪*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在律师们的不懈努力下,缪*婷迎来了自己期盼已久的胜利曙光。
【律师说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曾经说过,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人民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我们的财产不受侵犯。社会的权利或由人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利绝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要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要求他保护我们的财产。这一切,都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政府似乎忘记了自己的权利来源,甚至忘记了自己存在的目的,找出百般借口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企图侵吞公民的财产。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自己财产的主宰者,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都理应对与自己相关的政府信息享有最基本的知情权。美国新闻编辑**?库泊(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拆迁这个关系到中国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公民本应该也必须是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其实际动向的人,可是由于政府部门由于一己之私,不愿意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公民的权益往往在这些被隐藏的政府信息中被无视。拆迁,拆的不仅仅只是公民的房屋,迁的也不会只是房屋,而是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活和延续的财产,和中国人赖以为继的家的情怀。一个公民如果连自己的土地房屋价值几何,拆迁为何用,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什么,一概不知,让他们怎么去信服一个政府;一个政府尚不能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财产不受侵犯,那么他们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一个国家要一群不闻不问的公民,要一些百无一用的政府,又怎么实现国家强大,民族复兴,又怎可称之文明国度,礼仪之邦。
因此知情权,无论对于拆迁,还是对于公民,政府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确的了解拆迁的事项,公民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赔偿;只有适当的公布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才能更好的说服人民配合拆迁,才能更好的为民服务。而公民在遇到政府的强权时,自怨自艾毫无帮助,唯一的办法就是迎难而上,需求律师的帮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并不受非法侵害。政府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四处侵害公民的私权利。是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但这并不可以成为公权力随意侵害公民财产的借口。任何一种性质的社会,任何一个类型的政府,都不应该假借公共利益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更何况除却公共利益这个借口在拆迁的背后还隐藏着政府和开发商不可告人的秘密。而我们------律师们将会是问您揭开政府信息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最好的帮手。以法限公权,依法维私权,才能使这两个先天严重不平衡的天平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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