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国内外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2.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护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方法各异,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法承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并规定生母有优于生父对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利,并对子女婚姻享受同意权。现行英国制定法上还规定未婚或寡居的生母对其未满16周岁的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然后在英国,非婚生子女曾在历史上受到歧视。美国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无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德国民法规定: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另设立非婚生子女公职监护人,由德国青少年事务局担任,此外,在德国民法上,生父虽对非婚生子女无监护权,但仍负抚养义务至该子女届满16周岁为止;虽已满16周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障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生父仍负抚养之责[7]。法国民法上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方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原则上享受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国民法解释,生父母应付抚养之自然债务。日本民法同样规定非婚生子女须经生父母认领方能成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终生应付相互抚养关系,不因婚生与否而有所差别。
考察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后,可以发现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是还有少数国家保留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条款。如日本、法国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以及继承财产份额有所限制。
(二)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二元架构的质疑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区别划分。这种区别划分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婚姻法对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的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近年来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摒弃“非婚生子女”一次,统称为亲生子女[8]。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的出生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是否出生在一个是否存在婚姻的家庭,因此以是否婚生来划分是没有道理可言的。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笔者主张应该停止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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