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问题没着落是否能离婚
案例
张某(女)与李某(男)2003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张某称自己没有工作,主张儿子由李某抚养,且无力承担抚养费。李某同意抚养儿子,但需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李某是残疾人,伤残等级四级,他主张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照顾,分得全部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
法官说法
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以无收入来源为由不同意承担抚养费,考虑到李某是残疾人,同样无稳定收入,双方离婚将导致孩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201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必须放在家事审判的首位。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解决好未成年人抚养等问题,是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必要前提,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法院不得判决双方离婚”(参见2015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第05版《全国民商事审判8年取得7大显著成绩最高法明年试点家事审判改革》一文)。综上,虽然在此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婚生子抚养问题之前,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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