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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女儿父亲能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

1997年黄-明(男)与崔-琳(女)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晶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明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琳同意,双方协议:黄*晶归黄-明抚养,崔-琳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明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琳所有,各房屋内的家俱、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05年5月2日,黄-明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明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晶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晶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晶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晶的生理学父亲。黄-明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晶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晶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明与黄*晶无血缘关系,黄*晶不是黄-明所生之女,原告黄-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黄*晶由被告崔-琳独自抚养,原告黄-明不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评析】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通常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依血亲而形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或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确定其与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就是拟制直系。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本案通过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得知,黄-明与黄*晶不具有血缘亲子关系,黄-明不是黄*晶的生理学父亲。那么就是说黄*晶并非黄-明的亲生女儿,基于这一事实,黄-明与黄*晶之间即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明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晶。换一个角度讲,黄-明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晶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晶的抚养权,由崔-琳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七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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