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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妈妈更改儿子姓名父亲可不可以拒付抚养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张-林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父母离婚后他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明每月给张-林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

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承担教育费二分之一。

张-林的父亲辩称,他与孩子的母亲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刘-强,他并不知道张-林是谁。如张-林是自己的子女,则必须把名字改成刘-强,然后再付抚养费。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林父母离婚后,张-林母亲擅自变更张-林姓名不妥,但张-林仍是被告刘-明之子,被告刘-明应当对原告张-林尽。根据原告当地同等学校和基本生活情况,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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