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父母无力抚养,能不能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 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完收养手续后,可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未办理收养手续可以进行收养吗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㈠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㈡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其次,必须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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