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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还有抚养义务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还有抚养义务吗

郭女士与前夫高先生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甜-甜随郭女士一起生活,高先生每月支付甜-甜的抚养费500元。后来郭女士与潘先生再婚,并让甜-甜改姓潘。高先生知道后非常气愤,遂拒绝再向郭女士支付女儿抚养费。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高先生是甜-甜的生父,双方的父女关系不因高先生与郭女士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清除,无论甜-甜姓名是否变更,高先生均有义务支付甜-甜的抚养费。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高先生拒付抚养费的话,郭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怎么申请抚养费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需权利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力。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2、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均为分期履行的义务,如高先生2013年1月未给付抚养费,郭女士对该笔抚养费应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过期申请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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