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1979年修订、1980年1月生效)规定:“如父母离婚时,由亲属法院确定父母的哪一方应享有对共同子女的亲权。”“亲权仅得委托于父母的一方,但为子女的财产利益,得将财产监护之全部或一部委诸他方行使。”《法国民法典》(1979年法典)第287条,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71年修订)第401条、第402条也有关于单方行使亲权的规定。

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例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年)第54条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也仍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一切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在父母参加的情况下加以解决。”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