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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母亲的微笑-记一次监护权案件的艰难和成功执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飞来横祸母子不能相见

吕-红,江苏徐州某煤矿工人,聪明漂亮,家庭条件优越。2000年,24岁的她,于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出生在苏皖交界闭塞农村的年龄与之相仿的青年刘-双。一年以后双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2002年8月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取名刘-阳,一家三口和睦美满地生活着。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4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刘-双年轻的生命。同年5月15日吕-红母子二人在其家人陪同下到睢宁县黄兴镇,为刘-双送葬,公公刘*生及其子女刘-红(刘-阳大姑)、刘-辉(刘-阳叔叔)、刘-梅(刘-阳二姑)、刘-红梅(刘-阳三姑)等人要求吕-红母子二人在刘-家守孝35天之后再走,但由于吕-红在远离百里之外的徐州上班,根本无法做到。

刘-氏一家恐怕吕-红改嫁后为孩子改姓,便商量把孩子留在刘-家,以保住刘-家这条“血脉”。次日,吕-红携子与其家人欲回徐州老家时,刘-红、刘-红梅兄妹几人和其他亲属强行将年仅一岁八个月的刘-阳从其母亲怀中抢走。

吕-红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任凭派出所怎么调解,刘-氏家人就是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吕-红,刚刚丧夫又被迫与爱子分离的吕-红悲天怆地,痛不欲生。

在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红于2004年6月以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将刘*生、刘-红、刘-辉、刘-梅、刘-红梅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五被告承认孩子在刘-红梅处,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其母亲抚养。法庭认为,吕-红作为孩子的母亲,有监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和侵犯,五名被告人采取违法的方式,抢走并留置孩子,侵犯了吕-红的监护权。睢宁法院遂于同年7月作出判决,要求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孩子送还给吕-红,并赔偿吕-红精神损失1000元。

东躲西藏刘-氏转移小孩

判决书生效后,由于五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吕-红于2004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10月8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刘-红梅的住处,刘-红梅家没人。向其嫂子谈话询问刘-红梅及吕-红之子刘-阳下落,其嫂子说刘-红梅及其丈夫带刘-阳去深圳打工了,详细地址不知道。10月9日执行法官与刘-红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刘-红称刘-阳被刘-红梅带到上海打工去了,具体地址不详。10月10日刘*生告诉执行人员,刘-阳被刘-红梅带到外地去了。

几天的调查了解、走访观察,执行法官和吕-红始终没有找到刘-阳的下落。11月16日,执行人员找到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请其帮助做工作,律师称诉讼结束后,即与被告人失去联系。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被告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做工作,均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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