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护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法定监护人去世、没有意定监护人,也没有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
第二、父母被剥夺了监护人资格也没有意定监护人、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
那么问题的焦点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呢?我认为,以下情况可以依法剥夺监护人的资格:
1、父母不尽监护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由于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触犯刑律;由于父母不尽照顾、监督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经常受到伤害等;
2、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情况;
3、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父母经常打骂老人、父母吸毒、父母合伙盗窃等情况;
4、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情况;
5、父母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传染性疾病的情况;
6、父母离婚时都不同意抚养孩子的情况。
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父母虐待子女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否只是因为父母打了孩子的屁股、孩子的哭声引来了邻居或者警察就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父母有什么样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我认为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即使父母打了孩子,如果孩子身体上、心理上并未受到实质的伤害,也不应该就轻易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外建议对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性的标准具体化。
第三、父母由于失业、生病等原因确实无力承担监护职责但又没有意定监护人、拟制法定监护人、拟制意定监护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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