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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选择“国家赔偿程序”还是“征收补偿程序”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选择“国家赔偿程序”还是“征收补偿程序”维权

房屋被非法强拆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政府应该合理给被拆迁人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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