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通则的规定赋予了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在需要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上石门二路司法所处理过以下几种情况:
1、被监护人系突然失去行为能力。奉贤居委的习某与高某恋爱六年,习某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姐妹,今年突发脑溢血昏迷至今,习的医药费六万余元都是由高某垫付。习在银行有十余万存款,但必须有监护人后才能从银行划出。在司法助理员曹*东的协调下,居委会指定高某作为习某的监护人,由银行将习某的存款划入医院,解决了习某的医药费问题。
2、孤儿或父母离异对监护产生突发变更的。华沁居委的6岁小孩父母离异,随父生活。父因吸毒被送进戒毒所,小孩无人照料。居委会要求其母照料,但其母再嫁后不愿与小孩共同生活。居委会指定其母做监护人,并通过法院变更了监护关系,使孩子的母亲切实负起责任来。
3、指定监护后其它人员提出监护不当的处置。新德居委王-岭(精神病人)父母已故,其妹王-巍在河北工作,愿作其监护人。在居委会的协调下指定其妹作为监护人。恰*岭的房屋动迁,其妹用其动迁款到河北买了房将王-岭接到河北。其它姐妹认为王-巍擅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王-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巍作为监护人合法,其在河北工作将房买在河北合理,但应将王*加在产权人上。
指定监护在调解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居委会不行使指定或行使不当都会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曹*东同志在多年调解的基础上摸索出这样几条经验:(1)对突发失去行为能力的,如疾病、外伤所致,不需要鉴定,听取主治医师的结论即可指定;一旦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即终止监护关系。(2)指定监护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由居委会召开委员会议决定。(3)与被监护人的工作单位先期协商,因单位也可作为监护人。
综上所述,指定监护人是由没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的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指定。监护人主要是要对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作用。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