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程序是什么
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程序是什么
1.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
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即希望将来利用意-定监护之人,与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人之间,预先在公证机关或法院登记意-定监护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为本人的情况)必须具备必要的缔约能力。意-定监护合同书必须同时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书(日本《任意监护法》第3条)。在缔约时,原则上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双方都必须在场。以公证人与本人当面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据此,公证人或法院可以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进行确认并担保的机能。
2.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
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法院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3.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程序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