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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务、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一旦病情恢复,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申请撤销原判决,使病人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精神病人拒绝治疗怎么办

精神病人无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在家中,常常会有拒绝治疗现象。使病人难以接受;恐惧抗精神药物给自身造成损害;药效不明显,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有的病人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更有甚者,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以致否认有病,不愿意接受药物治疗。对这些病人首先应耐心地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在医院施行,家中无法实现,所以家庭中如遇到这样的病人,要及时送专科医院接受治疗)。

对其他因素造成病人拒绝服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有效方法:

对严重药物不良反映者,如全身药疹、心律紊乱等,需减少药量或立即停药,同时给与抗过敏及抗心律失常药。

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2]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3]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该方面的义务的详细解析,面对这方面的监护人是会有特别的要求,如果有监护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履行是会进行教育而且进行轻微的警告,所以任何的监护人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相关知识人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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