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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范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的范围

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听证程序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申请,也可以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进行听证的范围。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申请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由行政机关准备举行,并且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进行强制拆迁前举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都是属于与强制拆迁过程有着牵连的人员或者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 因为只有同时存在这些人才可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平公正, 当然也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参加,法律援助中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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