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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由谁来照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由谁来照顾(《民法通则》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可以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来照顾: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监护义务。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由谁来照顾?在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时候,其监护权就可以转移,或是拜托他人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该怎么样制定新的监护人,需要律师的帮助,不知道去哪里找律师,可以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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