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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肖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小张动员下,为其58岁的母亲购买了一份为期十年的人身保险,该险种对投保年龄有不超过55岁的限制,不知是审核不严还是业务员急于完成业绩,肖某很快便拿到了正式保单。4年后,肖某的母亲因煤气中毒不幸去世,肖某在料理完后事不久,即持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请求,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审核发现,该保单在投保时超过投保年龄限制,并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肖某认为自己并未隐瞒母亲的年龄,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保单,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投保人如实告知年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签发了保单,应视同自动放弃年龄限制条款,合同为有效,判令保险公司应给付肖某保险金。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少业务员在展业宣传时,急功近利,以签到保单为终极目标,私自放宽投保条件,扩大承保面,只突出保险责任而不谈免责条款,甚至不惜为此对保户进行误导;而保险公司出于业务发展需要也很少去纠正,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化管理。自然,这种不规范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王某是一名成功人士,1998年11月2日,他为自己和妻子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998年11月3日零时起。天有不测风云,11月5日,王某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保单受益人王某的父母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此时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超过一定限额要向上级公司报批并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该份保单未经过上述程序,不产生效力,并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王某父母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只对自身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实际中,由于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保险公司往往以内部人员掌握的一些核保规则、理赔实务手册等规定作为指导处理赔案的依据,这对合同相对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订立合同时,他并没有得到这些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那些涉及被保险人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体现在合同中,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才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试想,如果保险期间届满而王某夫妇二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会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退回相应的保险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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