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规定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由于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下面分别解释一下上述四种情形:
1.重婚。
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2)、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上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4)、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1)、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
2)、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故此,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关于申请无效婚姻的申请宣告人的规定
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以下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这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定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无效婚姻之诉
依两个婚姻法解释,对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婚姻之诉,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婚姻法第4条规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无效婚姻之诉,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5、与离婚之诉的关系: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与无效婚姻宣告申请案件的,应先就后者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无效婚姻的审理与判决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诉,以维护婚姻严肃性;
2、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应就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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