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申请人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申请人包括哪些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具体如下: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5、对夫妻双方都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被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对夫妻一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中未死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
相关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期间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时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限做了规定,但对其情形的行使期间未做规定。但根据无效规定的立法精神,对其他只要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则申请人在存在无效情形的期间,都可以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的审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这和其他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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