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效婚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法定要件: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处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当严格以《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当然审查无效婚姻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严格审查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导致无效的事由必须是一直存在延续的,如果现实中已不存在,那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予支持的。如重婚的,在当事人一方起诉时已不存在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对于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在起诉期间已经治愈的。上述阻却事由消失后,无效婚姻演变成合法婚姻。法院处理时,应当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确定是否准予离婚。
2、宣告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具体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2)以未到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要注意有重婚情形的无效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将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做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
3、当出现非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为基础的。如果出现检察院的重婚公诉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宣告婚姻无效。而在人民法院受理利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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