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无效婚姻如何认定和处理
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重婚的
(2)不到法定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二、如何处理无效婚姻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改变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请求宣布婚姻无效程序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处理,可依照以上司法解释进行:
(1)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经过一定期间,并无阻却事由发生、出现,经过法定程序应宣告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
(2)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的婚姻。实践中有部分结婚证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双方又为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应按照前述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予以处理。
(3)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婚姻。现实中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第4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以上便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希望能让您对无效婚姻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建议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还是先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欢迎您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他们的丰富经验定能帮您快速解决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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