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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无效婚姻补正的内容,如果是无效婚姻,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补正,但如果是近亲结婚是无法补正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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