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什么是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voidmarriage)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述案例中温某的丈夫与他人的情形即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三、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四、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使用特别程序。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
4.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就要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制作两份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决可以上诉;当然也可以制作一份法律文书,但需在判决主文后面交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五、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果。
1、有无溯及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因此,《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
2、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合理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面,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并无太大差别。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溯及既往,因此,不得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主张以下一些财产权利:
(1)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该婚姻又被确认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一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应会丧失,不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不再享有《婚姻法》第24条所规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无过错方不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3、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的效力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不论婚姻有效是无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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