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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

案例简介

李某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汪某与其结婚,婚后,李某经常对汪某拳打脚踢,经常吵架,终于,汪某不堪如此折磨,在结婚后第九个月向法院提出撤销二人婚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因胁迫所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任命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自由之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刚和汪*菲的婚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李某和汪某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为先,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所以汪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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