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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妹之间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张石头和吴莉芬都是二婚。2000年,张石头经人介绍与吴莉芬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他们结婚时,张石头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2岁,小女儿10岁,吴莉芬有一个13岁的儿子,就这样五人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张石头的小女儿张巧玲与吴莉芬的儿子李海涛产生了感情。2012年4月,22岁张巧玲与25岁李海涛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满,夫妻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矛盾最终引发了张石头和吴莉芬之间的矛盾。2013年6月,张石头和吴莉芬办理了离婚登记。2013年11月,张巧玲到法院起诉,认为其与李海涛之间是兄妹关系,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解读】

对于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在吴莉芬嫁给张石头后,张巧玲与吴莉芬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也形成了继兄妹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里所称的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血亲。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对于法律拟制血亲来说,只是包含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包含兄弟姐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履行登记手续,都可以结婚。但是结婚的双方如果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不能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一和自己生育的人,如与自己的父母,或者与自己的子女等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三代内同出一源的亲戚.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等。继兄弟姐妹间.虽属法律上的拟制亲属,但并不具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属于婚姻法上所说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具有血缘关系人结婚所带来的新生儿弱智、遗传病、畸形、死亡等不良后果,保证人类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族的素质。继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只要他们真诚相爱,自愿结合,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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