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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民法总则》、《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

夫妻双方一方被宣告失踪,婚姻关系仍是有效的;但是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来终止婚姻关系。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要经过哪些流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失踪不会当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如果想要终止婚姻关系,要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就是失踪对婚姻关系产生什么影响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关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问题,欢迎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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