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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及程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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