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公益拆迁为名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一、政府以公益拆迁为名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公益拆迁的时候,是不能以公益拆迁为名,实施强拆行为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后才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区别
准确地说,这里的拆迁指的是“征收”,公益拆迁就是公共利益征收。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拆迁都有拆迁的过程,且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二者的区分尚不明确,因此可将公共利益征收简称为公益拆迁,从而与商业拆迁进行鲜明的对比。在实践中,无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明知故犯”还是拎不清二者区别的“稀里糊涂”,大量混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现象层出不穷。但事实上,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很有意义的,也极有必要,二者所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
1、从法律关系的方面说
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2、从公众的权利来说
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3、从法律依据的有无来说
法律依据的有无某种程度上是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关键切入点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本意就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僭越公共利益之名目而实质为商业开发拆迁。在这个过程里面,公共利益是核心,把握好了公共利益,并将公益拆迁的目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就能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肆意出现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以百姓“需为公益服务做出贡献”为名进行拆迁,听来似乎是无稽之谈,但最终判断政府此举是否合法合理,还得对公益拆迁中“公益”的内涵进行仔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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