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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啃老儿子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王阿姨有二女一子,在杭州西湖区有一套住房,原本是他们老俩口的。老伴2000年4月过世,之后王阿姨同子女一起申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确认这套房子由王阿姨一人继承。而这也正是王阿姨起诉的底气——房子是她的。

儿子刘某一直跟王阿姨住,结婚后也是带着妻女一起住在王阿姨家。

根据王阿姨的起诉书,结婚后面对年迈的母亲,儿子不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反而一直啃老,刘某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都由她承担。

还有,刘某不孝顺,会殴打、虐待她。儿媳妇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跟她争执。她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出去,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庭。

庭上,儿子刘某说,他一直跟着父母住,之前也跟着他们搬了好几次家,住在这套房子已经十几年了。母亲是一个退休工人,因此母亲一个人的工资不可能承担得起他们的日常开销。另外,他并没有殴打母亲,当时他们争吵中他气愤推了母亲一下,母亲摔倒后他立刻就把她扶起来了。妻子跟母亲争吵也是因为一点生活琐事。

当法官问王阿姨,她不愿意跟儿子同住的具体理由时,王阿姨有些激动,声音也颤抖了,“我不愿意一起住了,儿子对我不好。我生了三个孩子,我最宠他的。他长大以后对我们两个老人都不管的,工作以后钱都自己用,也没有帮助家里。结婚以后脾气越来越不好,什么事情不顺心就对我发脾气,家里一切都是我操持的。我年纪越来越大了,再一起住下去,力不从心了。”说完,她就哭起来了。

刘某说不想搬出去住,因为他跟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在杭州买不起也租不起房子。

【案件分析】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阿姨提供的房屋产权三证,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归王阿姨所有,她对该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刘某一家无权占有使用该房屋。王阿姨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刘某一家腾退房屋。

所以,法院判决刘某及妻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王阿姨。

判决在去年9月就生效了,但是刘某并没有依照判决及时搬出去。

前段时间王阿姨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说,刘某终于将大部分东西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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