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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5子女却住楼道,被赡养人怎样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7日下午5点,前街一号记者在该小区2层楼道内见到了朱*兰和老伴。几层垫子铺在楼道,两位老人紧挨着躺在一起,身上盖着一层薄毯子。朱*兰老人勉强支撑身体坐了起来,身旁的老伴不时发出呻吟声。据楼道内另一户居民楚先生介绍,3月26日晚上8点半左右,就看到两位老人躺在楼道里,直到27日中午仍然没有离开,他和朋友还给老人买了面包和盒饭,但并未见有人来接他们。楚先生说,老人来的当晚就有居民报警,但民警来了之后不知为何又走了,两位老人仍然在这里。

据朱*兰老人说,他们有四儿一女,此前他们跟着大儿子住,但26日,大儿子住的平房因拆迁没法继续居住,无奈之下,大儿子只好给老人雇了一辆面包车,拜托附近收废品的师傅将两位老人送到了三儿子家。因三儿子家一直无人开门,两位老人只好在门口楼道里住了一夜。“今天早上我闺女还来看我了呢,给我送了点吃的。”老人说,小儿子现在人在海南,大儿子也在找地方住,二儿子在远郊区工作,女儿又在忙着给大儿子收拾拆迁要搬走的一堆东西。“他们都知道我在这儿。”

老人说,她老伴名叫胡*和,两人都是河北人,早前来到北京,老伴在一家木材厂工作。如今三儿子住的小区原本是胡*和老人工作单位的宿舍,后来宿舍拆迁,单位给分了三套房,都在该小区,二层、三层各一套,旁边另一号楼内还有一套,但这三套房都被三儿子占着,“他自己住一套,把另外两套都租出去了。”

记者多次敲老人所说的三儿子的房门,但始终无人应答。随后,记者又按老人所说前往三楼被出租的一套房门前,但仍旧无人应答。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查询后称,该楼内二层和三层的两套房登记的业主姓名确实为“胡*和”,但并未留电话。朱*兰老人说,自己平时并不跟孩子们打电话,因此也说不上来几个子女的电话。老人说,房子原本就是单位分给老伴胡*和的,“就是我老伴的房子”,三儿子住着二层的一套,然后把三层的房子出租了。

自己此前也在三儿子这里住过一段时间,但当时三儿子不让她和老伴见其他人,“老大来看我他也拦着不让见,老大不放心,就把我接走了。”老人还称,之前就因房子的事儿与三儿子打过官司,“法院调解时他答应说把房子给我,但一出门就反悔了。”朱*兰说,三儿子就在附近工作,“他肯定得回来的。”前街一号询问老人是否需要在附近给他们找旅馆暂住一晚,老人婉言谢绝。截至到27日晚9点前街一号记者离开时,两位老人仍然住在楼道。

截至27日晚9点,77岁的朱*兰和老伴已经在北京海淀某小区2层的楼道内住了一天一夜,而两人身后就是其三儿子的住处。两人育有4儿1女,朱*兰告诉记者,儿女们都知道他们住在楼道,她和老伴会一直楼道里等,直到三儿子回家。

【法律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对老人的完整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方面。首先,是要妥善安排老人的住处,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条件恶劣的房屋;其次,子女要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负有定期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最后,子女不仅要赡养老人,更要尊重老人、关心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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