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养老法律法规有哪些
子女养老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养老优势
1、家庭养老促进代际交流,给予老年人精神归属感。家庭与老年人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对于中国老年人,尤其如此。家庭是老年人毕生精力和努力的结晶,保留了老年人整个生命历程的印记,使老年人感到安全和对亲情需求的满足,满足老年人"叶落归根"的心理。费孝通教授讲过:"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可见,老年人更多的是从子女身上获取那种情感慰藉,"儿女孝顺,含饴弄孙"是中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高理想和最大精神寄托。
2、家庭养老降低社会成本。与社会养老相比,家庭养老是把这个社会的养老负担转化为子女的负担,一旦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不能兑现,可以规避社会养老在基金管理方面的风险,同时也不存在服务和交易费用支出问题。
3、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道德强大内在力的必然结果,中国人提倡尊老爱幼,在全社会形成养老尊老的风气,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子女一种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义务。
父母养育我们几十年,对于这份恩德我们应该懂得感恩,懂得回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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