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通(199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程序的需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细则只限于公证处在农村以村为单位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时适用。
第三条公证员应按照《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并印制好统一的《赡养协议》,并将该协议发给拟申办赡养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据实填写。
关联法规:
第四条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填写好的赡养协议书和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
第五条公证员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填写的赡养协议的内容。赡养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第六条公证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见附件),按照《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并由当事人和协议监督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关联法规:
第七条通过审查认定赡养协议符合《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十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不符合《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十条规定,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公证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关联法规:
第八条批量办理的赡养协议公证可以按批或数量装订为一卷归档。
第九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4日
附: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年月日
│类│姓│性│年││签名│
│别│名│别│龄│对协议的意见│盖章│
│被││││││
│赡││││││
│养├──┼──┼──┼──────────────────┼───┤
│人││││││
│赡││││││││
│││││与││││
│├──┼──┼──┤被├──┼────────────┼───┤
│养││││赡││││
│││││养││││
│├──┼──┼──┤人├──┼────────────┼───┤
│人││││的││││
│││││关││││
│├──┼──┼──┤系├──┼────────────┼───┤
│协议监│││
│督人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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