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赡养能力案件的起因
无赡养能力案件的起因
农村中需要赡养的老年群体,数量庞大。他们与城市老年群体相比,差异也是显著的,表现为他们无工薪,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而执行中无力赡养的赡养人一般表现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身体多病而无力医治,无工作或无收入来源,普遍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已依靠子女赡养或无子女可依靠。因此,此类案件与其它因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引发的普通赡养案件相比,在案件的起因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赡养人愿意赡养,但因自身原因而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它与一般赡养案件的是由于子女法律意识淡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因矛盾尖锐对立等造成的纠纷起因完全不同。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是迫于无奈,而被赡养人寻求司法救济同样是迫于无奈。问题是此类案件寻求公力救济,法院也将同样陷入无奈的境地。
(二)农村中的社会救助供养制度不完善。我国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示范章程》和196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如何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全国各地陆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了带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七五”期间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以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业务部门虽普遍重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研究和探索,并进行了大量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从总体上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除了经济供养外,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一旦家庭养老锁链中的中间环节脱节,家庭养老模式立刻崩溃,赡养案件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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