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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国赡养纠纷的统计率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棣县法院

关于近三年赡养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所在。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一些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虽然无棣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未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如何有效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院受理的近三年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1件,审结20件,其中判决3件,撤诉16件,终结1件;

2013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6件,审结5件,其中判决3件,撤诉1件,调解1件;

2014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6件,审结7件,其中判决5件,撤诉2件。

二、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1、多子女推诿型。因子女间感情不和或经济能力不一,以及农村存在的老人应由儿子赡养、女儿不应尽赡养义务的错误观念,导致子女间存在相互观望和推诿,不主动赡养老人的现象。

2、分家析产纠纷型。有些子女将个人所得的经济利益与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划等号,片面认为谁多得财产谁就应多尽赡养义务,不要或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要求先分父母财产再谈赡养问题。

3、子女贪图享受型。有的子女只顾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贪图享受,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4、老人再婚纠纷型。丧偶的老年人再婚后,因亲生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感情不和或因子女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老人无人赡养,甚至有的再婚老人在老伴去世后被继子女赶出家门,居无定所。

5、精神赡养纠纷型。部分子女认为只要通过金钱或财物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生活有物质保证就行,忽视了老人的情感需求,存在所谓的“精神虐待”现象,从而引发老人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在保证其物质生活的情况下定期探视。

三、产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1、认为父母的财产处分不公平而发生纠纷。个别子女认为自己父母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存在不公现象,当父母依靠其积蓄不能维持其生活,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

2、被告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如有的老人提出赡养问题,而子女提出首先要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然后才处理赡养问题,完全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

3、受封建残余*想的影响。许多农村家庭的父母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只要求儿子及儿媳尽赡养义务,致使子女间相互推诿,从而酿成纠纷。另外,一些家庭中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当继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继子女推卸责任撒手不管。随着目前离婚率的增加,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

4、原告自律意识不强,沾染陋习。有的老年人自律意识较差,有的甚至还沾染了陋习,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常有发生,造成赡养无保障。

5、子女贪图个人享乐,只顾建立自己的安乐窝,把老年人当成了家庭的沉重包袱。一些子女,不照顾老人,对年迈体弱的老人不闻不问,丝毫不尽赡养义务,为了达到甩掉“包袱”的目的,以外出打工,做生意为由而携妻带子举家外迁,将家当全部卖掉,置老人于不顾,从而逃避应尽的赡养义务。

6、因物价上涨要求增加赡养费而引发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原来的赡养费数额不能维持生活。因此,一些老人要求增加赡养费。

7、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已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有的被告认为自己是农民且自己都要由子女赡养,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四、对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对策

1、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2、亟待在农村建养老院或成立一支家政服务队伍,让老年人生活的更好。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提高,老年化程度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子女虽然能从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但在生活上对老人的照顾却不尽人意,因为工作繁忙,尤其对患有老年病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照顾不过来,加之今后均是独生子女需赡养双方父母,小俩口均是这种情况,应付不过来,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可以通过建养老院或家政服务队伍,从根本上解决了赡养矛盾让子女感到欣慰,让老年人生活的更幸福,从而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广泛特别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及报刊等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老人也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4、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社会教育范围。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

5、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老年化程度的增加,加之许多子女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外出工作,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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