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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2008年9月,小张和丈夫小王看到邻居家都盖了气调库,也想建一个。于是,小张联系自己的同学宋某在院子里建起一个气调库,付了大部分现金后,还欠宋某1万元,由小张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当年年底前归还。由于经营不好,小王夫妇没能按期还上欠款,宋某看在同学的面子上也没有催要。2009年12月底,小王与小张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协议中约定所欠宋某的1万元由小王来还。宋某听说两人离婚后,多次找两人索要欠款未果,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给宋某书写的欠条,内容明确具体,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由于该项债务是小张与小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建设所欠,因此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张与小王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债务是否具有效力

其实,协议离婚约定一方不负债是否有效,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两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两方或任一方要求还款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中,对于离婚来说涉及到一定的流程问题,故对此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发生纠纷,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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