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是怎样的
一、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
[案情]:
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
二、哪些情况哪些人可以撤销赠与
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
1、必须具有严重侵害的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则不包括在内
2、侵害的对象应为赠与人本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
2、受赠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这一法定情形必须发生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并且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赠与人死亡,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赠与人虽未死亡,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赠与撤销权。
2、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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