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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2003年,正值20岁芳龄情窦初开的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男子张某,两人经多次交谈后渐渐坠入爱河,开始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孕育爱情结晶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红本本”始终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考验,2013年1月底,终究败给生活压力的胡某与张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然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续至2015年3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为还女儿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几经协商均遭拒绝的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然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准许女儿抚养权变更由胡某抚养。

律师说法:能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离婚后的胡某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且前夫张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最终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母亲胡某抚养。

二、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如何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且要求不履行方支付抚养费。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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