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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涉台婚姻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实质条件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当初是和台湾居民办理的结婚手续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需要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正常的协议离婚是差不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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