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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注意啦,你的房产可能正在被分走一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共同买房或还贷离婚怎么分房产

①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

案例:2008年1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2012年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②婚后房产登记在老公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

案例:2009年,王女士与老公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老公以前租的房子里。不久两人买下了该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老公一个人名下。今年年初王女士发现老公有外遇,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分歧。

律师:虽然房屋系丈夫婚前承租且购买后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是否使用你们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则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二、房子由夫妻一方购买和还贷离婚如何分配

①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接着还贷离婚妻子分多少?

案例:李先生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五成,第二年结婚了,婚后也是李先生还的贷款,如果李先生将来离婚,按揭购买的这套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对该套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能协商一致当然最好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婚后虽然是李先生还的贷款,但此时,李先生还的这个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是夫妻共同还的贷款,如果李先生想要这个房子,那么应该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你对女方进行补偿。

②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

案例:求婚时,秦淮区一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女友名字,条件是两人结婚。但是,领证后两人产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男方认为,当初给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为条件的,现在两人无夫妻之实,要求女方“净身出户”。

法院: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男方当初赠与房产时设定的“共居生活”条件是无效的,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不过,考虑到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判决由男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但需补偿女方17万元。

三、父母赠予房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李-娟X与朱-俊X于2007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然而,李-娟X结婚后,就发现丈夫隐瞒了过去的婚史。而且,她还发现丈夫先后与两个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李-娟X遂于2011年8月向六合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套房产的分配问题。在婚前,朱-俊X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产给他做婚房。

法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考虑原告一方带着孩子没有住处、被告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济帮助金,以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朱-俊X所有,他向李-娟X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费用16万元。

四、丈夫用家中存款给小三买房离婚时妻子可讨要房款

案例:沈-女士丈夫用家里的存款为其情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人登记的是他情人的名字,沈-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沈-女士能主张这套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不能分割,房产登记的是沈-女士丈夫情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是沈-女士丈夫情人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沈-女士丈夫的情人不属于该条中的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沈-女士会同意丈夫用共同财产为她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是你和你丈夫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民间借贷的债权。

五、假离婚假结婚要慎重

①为买房“假离婚”小心弄假成真

案例:去年房产限购以后,吴女士为了再买一套房子,跟老公商量办了假离婚,当时说好等房子买好后就去办复婚手续。房子已经买好大半年了,吴女士每次让丈夫去复婚他都推脱,最近还听说丈夫在外有别人了,请问吴女士能不能要求他复婚?

律师:只要已经办理了离婚的相关手续,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不管初衷如何,婚姻关系都是不可逆转的,他不愿意办复婚,从法律上你也没办法强迫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当时有假离婚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导致你在财产分割中显失公平,你可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②“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傻眼:钱要被分走一半

案例:汤女士为了去日本,和日本人吉-野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经济往来。2004年,汤女士出资33.8万元在福清买了一套单元房。随后,汤女士起诉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双方未提出分割财产。2005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6月,汤女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套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虽然这套房子由汤女士独立出资购买,但该房购买时间是在她与吉-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鉴于汤女士目前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吉-野在日本,为了方便当事人生活并管理房屋,房屋可归汤女士所有,但她应根据购房总价款折价补偿给吉-野16.9万元。

六、离婚时手续问题也要注意

①离婚6年没办过户前夫偷偷卖了她的房

案例:王女士和丈夫黄先生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所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王女士带孩子住在其中。不过,因为黄先生常年出差在外,房子过户的事一拖再拖,始终没办成,房产证上一直还是黄先生的姓名。随后,黄先生将那套房子过户到了朋友小李名下,然后再以小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王女士发现后,告了前夫黄先生,要求撤销他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黄先生和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只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双方根本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向,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定黄先生与小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②离婚协议未生效不能做日后财产分割约定

案例:李女士和丈夫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2月因李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随我生活、居住房屋归我所有等。但后来双方又都考虑孩子尚小,经亲友劝说夫妻和好,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又因感情不和矛盾加剧,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原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无效。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③离婚分到的房子卖的话要男方签字吗?

案例:孙女士有一套房,是离婚时分给自己和女儿的,女儿现在11岁。当初孙女士是协议离婚的,前夫把房子给孙女士,不付抚养费。现在要卖是否要前夫签字才行?

律师:离婚时如果约定离婚后女儿由孙女士一个人抚养、监护权归孙女士,则卖房不需要对方签字。因涉及未成年人,最好咨询房产交易部门,看是否需要履行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手续。

七、其他“疑难杂症”

①出首付给儿子买婚房如无“借条”离婚无权索回

案例:张-女士去年给儿子买了套房子作为婚房,首付四十万是张-女士出的,以儿子名义贷款七十万。今年领产权证的时候,媳妇提出来因为有贷款,要把自己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结婚。现在年轻人的婚姻很不稳定,那么假如他们以后离婚的话,该房产是儿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是共同财产,张-女士出资的四十万首付能让子女返还吗?

律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那么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假如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该房产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则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②弟媳闹离婚差点分走大姑房产房产证上名字不能乱写

案例:王-琴X为了凑够买房首付款,用弟弟王-强X的名义买房,自己作为共有人,这样就可以把弟弟的公积金用上。结果,房买了之后,弟弟和弟媳闹矛盾,弟媳要离婚,王-琴X怕弟媳分走房子,赶紧去和弟弟办手续,约定自己占99%,弟弟占1%。结果,弟弟离婚后,前弟媳再次将他们告上法庭,称他们恶意串通转移婚内财产。

法院:虽然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强X,共有权人为王-琴X,未约定份额,但从该房款组成及交付过程来看,该房款绝大部分都是王-琴X所支付,因为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王-琴X为了凑齐购房款,提取、利用王-强X闲置的公积金,在购买合同上列上王-强X的名字,双方在之后签订的《房产归属协议》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所以,由于该房产并不是李小姐与王-强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强X的行为并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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