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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作见证人的遗嘱有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网友咨询】

韩某的父亲去世之前,留下口头遗嘱交代其名下房屋归韩某继承,存款归韩某的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一名亲友代写,韩某和其妹妹在场作见证。韩某的父亲去世后,其在外的姐姐回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韩某和其妹妹发生争执,其姐姐认为韩某和其妹妹是遗产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属于无效。请问律师,韩某和其妹妹能否作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我们作出如下解答: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该条可以得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继承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韩某和其妹妹都是遗嘱的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这份遗嘱应当是无效的,韩某父亲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知识:遗嘱见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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