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立法上,应当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如长期通奸。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通奸的行为归结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时在列举之后还应增加一个“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以弥补列举的不足。对于那些列举范围之外的,给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样一可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有利于将来通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

可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与他人通奸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