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证据的采纳
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芳与李-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吵架。原告王-芳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己的身体所遭受的侵害是被告李-强造成的,同时被告又当庭否认,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证人李*强的证言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陈述的被告李-强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因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庭因此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遂判决不准离婚。王-芳感到非常困惑,夫妻打架,儿子的证言不采纳,外人如何会知道此事?如果没有证据,这20多年的打骂不就等于不存在吗?家庭暴力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啊?
律师点评: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身体的伤害是由丈夫李-强造成的。当然无权以夫妻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来请求离婚,更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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