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立案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立案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或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5)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6)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重婚或非法同居等等。
(7)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的证明,如邻居的证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的证明,如经济收入状况、住房条件、身体状况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8)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的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账号等。
(9)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承租契约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10)一方性功能低下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11)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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