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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偷拍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证据有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李某与商人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某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表示胡某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某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某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最终,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来源:在线律师咨询网)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关于偷拍而来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胡某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事实上,本案中胡某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某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胡某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妻子李某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某取证之后,只应在进入法律程序时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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