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短信能作为证据吗
法院审理认为,高*珍与李-强系先同居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李-强虽然承认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的一次争吵中,因双方互相推搡时,高*珍不慎撞在门框上导致右臂红肿,但否认殴打过高*珍。李-强虽承认高*珍提供的一张照片的真实性,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李-强对高*珍殴打的事实。
此外,李-强认可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但高*珍当庭出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李-强向高*珍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高*珍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并非李-强对高*珍威胁、恐吓,而且李-强称在高*珍离家出走后曾接过高*珍几次均受到其家人的阻挠,只有用短信表达自己的心情,高*珍并未反驳。综上高*珍以李-强对其实施为由,要求据不足。且高*珍庭审中自述曾对李-强很好,李-强亦以诚恳真挚的语言短信请求谅解。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努力协调,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高*珍离婚的诉讼请求。
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发给自己的短信为证据要求离婚的案件。但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丈夫对其实施了暴力。7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2004年6月30日,高*珍(化名)以其夫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其夫李-强(化名)离婚,并要求其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高*珍称在与李-强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李-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高*珍用照片所照伤痕证实被李-强对其殴打的事实,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李-强给其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李-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并称高*珍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对高*珍的关心和理解。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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